(2013)双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丁力诉赵洪旭、赵洪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力,赵洪旭,赵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丁力,女,21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洪旭,男,2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洪岩,男,26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丁力诉赵洪旭、赵洪岩健康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3)双郑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4,914.8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78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