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明虎与被告黄淳中、第三人王兴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虎,黄淳中,王兴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崔明虎,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余雅茹,系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淳中,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坤,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云贤,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朝鲜族,公务员,系被告长子,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人王兴宝,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虎与被告黄淳中、第三人王兴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 健代理审判员 郑秀仁人民陪审员 屈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新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