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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刘姗姗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佳业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姗姗,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佳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87号原告刘姗姗。委托代理人徐大江。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米田裕二。被告潮州市佳业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潮安县铁铺镇西陇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利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姗姗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潮州市佳业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姗姗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姗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姗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姗姗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旭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