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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明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明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明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绿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危安,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新明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绿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新明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