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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尹浩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尹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胜利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贵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继明,系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男,汉族,1958年7月2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杨丽军,系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尹浩,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生,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东道南侧万达广场G区办公楼5层。负责人甘仲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海艳,系被告处员工,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尹浩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杭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二委托代理人、原告尹浩、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1年12月4日8时许,原告尹浩(客车承包经营者)雇佣司机王猛驾驶(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冀B676**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宝泰钢厂西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刘雪桐驾驶的冀B560**号车刮撞后,原告客车向右侧变向时,又与陈涛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客车乘客刘国华、崔树艳、丁宝胜、王红娜及摩托车驾驶员陈涛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涛承担此次事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王猛承担此次事故陈涛自身损失次要责任以外的同等责任,刘雪桐承担此次事故陈涛自身损失次要责任以外的同等责任,刘国华、崔树艳、丁宝胜、王红娜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刘国华损失共计16288.6元,其中原告垫付与药费6138.6元,经丰润区法院判决支付10150元。丁宝胜损失2740元。王红娜损失7860元。崔树艳损失9850元。以上各项合计46449.92元(原告尹浩已实际支付)。冀B676**号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对四名受伤乘客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6449.92元,包括刘国华费用16288.6元(经(2012)丰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宝胜费用720.38元、后期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共计2740元,王红娜医药费4175.46元、后期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7860元,崔树艳医疗费5535.86元、后期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985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举证:证据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此次事故的真实性。证据二、王猛驾驶证复印件、冀B676**号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冀B676**号车所有人为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证据三、保单1份,证明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保险期限为2011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15日,每座赔偿限额40万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证据四、承包合同1份,证明原告尹浩为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者。证据五、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已经赔偿伤者刘国华牙齿治费9955.89元。证据六、刘国华门诊票据及住院费票据9张,证明原告为刘国华支付医药费6138.6元。证据七、刘国华身份证复印件、收条1份(从丰润区人民法院调取),证明刘国华此次伤情经过丰润区法院诉讼已经取得赔款,我方给付刘国华10150元。证据八、刘国华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明细复印件各1份(从丰润区人民法院调取),证明刘国华在丰润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证据九、崔树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崔树艳的身份。证据十、崔树艳医疗票据3张,证明产生医药费用5535.86元。证据十一、崔树艳费用清单、出院证、住院病历各1份,证明崔树艳因受伤在丰润区人民医院住院5天,产生医药费5535.86元。证据十二、崔树艳与尹浩协议书1份,证明为了尽快解决此次事故,避免纠纷扩大,经与崔树艳协商,尹浩一次性赔付崔树艳后期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9850元,该笔费用连同医药费5535.86元已经实际支付。证据十三、王红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红娜身份情况。证据十四、王红娜门诊病历、费用清单、住院费票据各1份、门诊票据8张、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王红娜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我方已经支付王红娜医药费4175.46元。证据十五、尹浩与王红娜协议书1份,证明为了尽快解决此次事故,避免纠纷扩大,经与王红娜协商,尹浩一次性赔付王红娜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7860元,该笔费用连同医药费4175.46元尹浩已经实际支付。证据十六、丁宝胜户口页复印件1份、诊断证明书1份、门诊病历1份、丰润区人民医院处方2份、医药费明细1份、门诊票据6张(720.38元)、丁宝胜与尹浩赔偿协议书1份,证明证明为了尽快解决此次事故,避免纠纷扩大,经与丁宝胜协商,尹浩一次性赔付丁宝胜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2740元,该笔费用连同医药费720.38元尹浩已经实际支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当庭辩称,一、对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本案四乘客的损失因当由事故其他方交强险赔偿,不应由我司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保单特约,每座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元。三、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四、刘国华鉴定费855.89元我司不予承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保险抄单1份,证明对此次事故中四名伤者每座免赔额为500元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经法庭质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二原告所提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应由对方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证据二,需提供王猛驾驶证的体检回执,冀B676**号车行驶证年检合格证明及营运证。对证据三,保单有效性无异议,每座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元。我方对特别约定已经告知被保险人。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需提供对刘国华牙齿修复的鉴定证明、牙齿治疗票据,鉴定费我方不认可,不予承担。诉讼费,我方不予承担。对证据六,对医疗费不认可,应按照医保范围正常核定。需提供刘国华的诊断证明。对证据七,均无异议。对证据八,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应加盖人民医院章。费用明细无异议。对证据九,无异议。对证据十,均无异议。对证据十一,住院病历无异议。医疗费应按照医保范围正常核定。对证据十二,赔付后期治疗费不认可,需提供医嘱或相关需要后期治疗的证明。误工、护理不认可,需提供近三个月的工资证明或工资表和停发工资证明。交通费不认可,需要正式票据。伙食补助费应按20元/天计算。营养补助不认可,没有相关医嘱。赔偿费属于间接损失,我方不赔偿。对证据十三,无异议。对证据十四,医药费应按正常医保范围核定。王红娜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对证据十五,质证意见同证据十二。对证据十六,丁宝胜医药费应按正常医保范围核定。对协议书不认可,门诊治疗不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综上,对以上四个伤者我们均按照每座500元进行赔付。二原告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所提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原告方在投保时被告方没有提示,原告方在此之前没有见过此份材料信息,属于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对外不生效。每座每人免赔额500元也属于内部规定,且保险法规定对上述特别约定须经投保人签字认可方生效。此份抄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8时许,王猛驾驶冀B676**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泰钢厂西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刘雪桐驾驶的冀B560**号轻型箱式货车相刮撞后,王猛车辆向右侧变向时,又与由东向西陈涛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大型普通客车上成员崔树艳、丁宝胜、刘国华、王红娜及摩托车驾驶员陈涛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10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唐公交认字(2011-9-2】第4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涛承担此次事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王猛承担此次事故中陈涛自身损失次要责任以外的同等责任,刘雪桐承担此次事故中陈涛自身损失次要责任以外的同等责任,冀B676**号大型客车成员崔树艳、丁宝胜、刘国华、王红娜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大客车受伤乘客刘国华损失包括交通费、牙齿治疗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经河北省唐山时候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为9955.89元,且该笔费用已由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实际支付。原告尹浩与大客车其余三位受伤乘客分别签订协议,给付崔树艳15385.86元,给付王红娜12035.46元,给付丁宝胜2740元。经查,此次事故造成大客车四位受伤乘客如下损失:刘国华医疗费用5296.33元、门诊费用842.27元、交通费100元、牙齿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800、鉴定检查费55.89元{(交通费、牙齿治疗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经河北省唐山时候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并已实际履行)},崔树艳医疗费用5415.86元、门诊费用120元,王红娜医疗费用3259.66元、门诊费用915.8元,丁宝胜门诊费用720.38元。冀B676**号大型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3月16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5日二十四时止。原、被告因协商不成,形成本诉讼。另查明,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与原告尹浩(承租方)签订客运班线承保经营合同书。上述事实有保险单、票据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冀B676**号大型客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无免赔事由,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属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唐公交认字(2011-9-2】第4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涛承担此次事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王猛承担此次事故中陈涛自身损失次要责任以外的同等责任,刘雪桐承担此次事故中陈涛自身损失次要责任以外的同等责任,冀B676**号大型客车成员崔树艳、丁宝胜、刘国华、王红娜无责任。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以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基础依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承保车辆责任范围内对崔树艳、丁宝胜、刘国华、王红娜的损失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不能由被告承担的四名乘客其余损失,原告可向事故对方主张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崔树艳、丁宝胜、刘国华、王红娜的损失共计46499.92元,通过原告提交证据,本院支持:刘国华损失{16094.49元(医疗费用5296.33元、门诊费用842.27元、交通费100元、牙齿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800、鉴定检查费55.89元)}、崔树艳损失{5615.86元(医疗费用5415.86元、门诊费用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原告主张崔树艳后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985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王红娜损失{4195.46元(医疗费用3259.66元、门诊费用9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原告主张王红娜后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786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丁宝胜损失{720.38元(门诊费用720.38元),原告主张丁宝胜后期医疗费及及误工费274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崔树艳、丁宝胜、刘国华、王红娜损失共计26626.19元。因该事故冀B560**号轻型箱式货车刘雪桐承担此次事故中陈涛自身损失次要责任以外的同等责任,故应由其交强险承担的损失为10855.89(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鉴定费800、鉴定检查费55.89元),其余部分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崔树艳、丁宝胜、刘国华、王红娜的损失元7885.15元{(26626.19元-10000元-800元-55.89元)*50%}。被告关于每座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履行示明义务,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二原告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835.1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