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明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镇。被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扬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被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