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欧付才与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付才,高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苍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欧付才,居民。被告高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付才与被告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付才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付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欧付才负担。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志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