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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0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熊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某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定代表人:宋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