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淄博地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耐材集团中齐耐火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地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耐材集团中齐耐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地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耐材集团中齐耐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相,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淄博地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耐材集团中齐耐火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9日审结。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2)第552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5万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3年12月底前支付10万元;2014年1月支付10万元。如被执行人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5万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执字第10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