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诉四川自贡兴润鹅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四川自贡兴润鹅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3208号原告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聂启州,组长。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自贡兴润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赵崇凯,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四川自贡兴润鹅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以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四川自贡兴润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