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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苗全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苗全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525号原告:李秀华,女,193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郭俊峰,山东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全林,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崔文明,男,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与被告苗全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对被告苗全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