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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一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3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年底在东明县沙沃乡刘寨村刘某某的院内,非法种植罂粟510株,2013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7月17日到东明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娅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会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