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行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毛玉坤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昌行立字第5号申请人:毛玉坤,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工街******号,身份证号:2202031954********。委托代理人:毛贵生,男,汉族,1932年8月9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兴山胡同******号,身份证号:2202031932********。2013年10月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毛玉坤的起诉状。申请人申请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分局国家赔偿纠纷一案,要求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分局国家赔偿222907.9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分局国家赔偿纠纷一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毛玉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从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学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