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8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88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46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900元,共计5625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唐某某已分期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10000元,下余案件款544650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无法确定,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8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