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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异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夏美珍与杨世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远,夏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异字第00106号异议人杨世远,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被异议人夏美珍,女,1950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程,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欣峿,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夏美珍依据(2013)丰民初字第05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世远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杨世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我租赁夏美珍的房屋,但现在夏美珍要上涨房租,我认为我们之间可以协商解决房租一事,夏美珍没必要将我起诉至法院。且我有主动向夏美珍交纳房租,但夏美珍拒绝接收,我认为这不属于我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综上,我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系错误的,应查明事实纠正错判后再执行。经审查查明,夏美珍诉杨世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52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解除夏美珍与杨世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杨世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丰台区南苑乡房屋腾空;三、杨世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夏美珍房屋占用使用费(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以每月4666元的标准计算)。杨世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12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美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世远履行义务。2013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向杨世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杨世远所提异议是对执行依据内容有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异字第00106号案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