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执字第007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莉与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00720-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黄兰村民小组。代表人黄春武,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2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黄兰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黄兰村民小组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向李莉支付案款24581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黄兰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黄兰村民小组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存于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黄兰村民小组存于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民委员会银行账号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4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志波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张伟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礼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务、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