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执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天香与储怀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香,储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巢执字第01110号申请执行人:赵天香。被执行人:储怀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怀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