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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文春与沂南县凤凰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春,沂南县凤凰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44号申请人:赵文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凤凰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丙高,职务,经理。申请人赵文春与被申请人沂南县凤凰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凤凰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债权45900元,并向本院提供赵鑫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凤凰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塑料包装材料款)459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