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占加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加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刑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加山,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汉族,无业,住天长市××村长××队××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戚剑锋,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管大平,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加山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加山、辩护人戚剑锋、管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至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占加山因在赌博网站“帝宝大酒店”、“美高梅娱乐城”参与网络赌博需要资金,便虚构其做生意、炒黄金期货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对被害人柏某、陆某、张某、李某等人多次实施诈骗。其中:一、2013年年初,被告人占加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柏某5万元。二、2013年4月5日,被告人占加山以其在山东开店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柏某3万元。三、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可低价兑现,骗取柏某9.6万元。四、同日,被告人占加山以炒黄金期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柏某10万元。五、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占加山以炒黄金期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柏某10万元。六、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在山东省烟台市做LED显示屏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李某3万元。七、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占加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5万元。八、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占加山以上述同样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陆某8万元。九、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占加山以上述同样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陆某3万元。十、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占加山以上述同样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陆某5万元。十一、2013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岳父经营的工厂需要发放工人工资,骗取被害人张某3.5万元。十二、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在山东省做LED显示屏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张某1.5万元。十三、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做LED显示屏生意,对方以银行承兑汇票结账,需要找零给对方,骗取被害人张某1.6万元。综上,被告人占加山共诈骗68.2万元,除在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柏某3万元外,其实际骗取65.2万元,被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柏某、李某、陆某、张某的陈述;四、被告人占加山的供述与辩解。指控认为:被告人占加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加山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占加山借款时虽然虚构事实,但均出具了借条。被告人占加山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因赌博有输有赢,不代表不具有偿还能力,而且被告人占加山未采取躲避等方式逃避债务,因此被告人占加山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占加山因在赌博网站“帝宝大酒店”、“美高梅娱乐城”参与网络赌博需要资金,便虚构其做生意、炒黄金期货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对被害人柏某、陆某、张某、李某等人多次实施诈骗。其中:一、2013年年初,被告人占加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柏某5万元。二、2013年4月5日,被告人占加山以其在山东开店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柏某3万元。三、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可低价兑现,骗取柏某9.6万元。同日,被告人占加山以炒黄金期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柏某10万元。四、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占加山以炒黄金期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柏某10万元。五、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占加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陆某5万元。六、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占加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陆某8万元。七、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占加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陆某3万元。八、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占加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陆某5万元。九、2013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岳父经营的工厂需要发放工人工资,骗取张某3.5万元。十、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在山东省做LED显示屏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张某1.5万元。十一、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做LED显示屏生意,对方以银行承兑汇票结账,需要找零给对方,骗取张某1.6万元。十二、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占加山谎称其在山东省烟台市做LED显示屏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李某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占加山已归还柏某3万元,被告人占加山实际诈骗65.2万元,被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柏某的陈述,证实1某甲,占加山说做LED生意急需用钱,从其处借了5万元钱。2、4月6日,占加山以在山东开的店需增资为由,借其3万元。3、2013年4月18日,占加山说他有一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想以9.6万元卖给其,第二天其从网银上给占加山汇了9.6万元。4、4月19日中午,占加山又以炒黄金期货为由,向其再借10万元,其当时没同意,占加山就说如果没有钱借给他炒黄金的话,前面的9.6万元就没办法还给其,后其无奈就从网银上给他汇了10万元。5、晚上占加山又以炒黄金为由,骗其10万元。之后其多次找占加山要钱,占加山说这件事从头到尾就是欺骗,钱全让他输掉了。占加山一共在其处借了37.6万元,后占加山还了3万元,还欠34.6万元。(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占加山说他在山东烟台接了一单LED显示屏的生意,急需6万元,其便通过农行转账给了他3万元。加上4500元的利息,占加山就给其打了张3.45万元的欠条。(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1某乙,占加山说他开店做生意,跟其借了5万元并承诺给其6000元的利息,打了5.6万元的借条。2、2013年2月,占加山说做生意缺钱,跟其借了8万元,并承诺给其1.3万元的利息,后来打了一张本金9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再给其9000元的利息。3、2013年3月6日,占加山说做生意缺钱,借了其3万元,占加山承诺给其3600元的利息,打了3.36万元的借条。4、2013年4月16日,占加山向其借了5万元,并承诺给其1500元的利息。占加山一共从其处骗走的本金有21万。(四)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某,占加山说他岳父厂里要发工人工资,借其3.5万元。年后说他平时花销钱不够,又跟其借了3000元。加上承诺的利息3000元,2013年农历正月二十左右,占加山打了一张3.8万元的欠条。2013年4月4日左右,占加山说他在山东做LED显示屏生意,跟其借了1.5万元,并承诺给其1500元利息。2013年4月14日,占加山说做了一笔显示屏生意,货款给的是承兑汇票,他要找钱给人家,跟其借了1.6万元,是占加山的侄子胡某到其厂里拿钱,并打了借条。2013年5月12日,占加山把欠其的所有现金加利息汇总打了一张6.8万元的借条。占加山从其处借过三次钱,共计6.9万元本金,中间还过其3000元,还欠6.6万元。(五)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5日左右,其女婿柏某说他朋友占加山要借3万元急用,其就叫柏某在电脑上从其账户转了3万元钱给占加山。4月17日下午,柏某说占加山有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想用这张汇票换9.6万元现金,柏某便打了9.6万元给占加山。4月18日下午2时许,柏某又打了10万元给占加山。4月19日上午,柏某找占加山要钱,占加山以炒黄金为借口又向柏某借了10万元。(六)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5日左右,其帮占加山到张某那里拿了1.6万元,其帮占加山打了一张借条给张某。(七)柏某提供的2013年4月21日借条一张,天长农村商业银行秦栏支行支付凭证四张,证实被告人占加山向柏某借款情况。(八)陆某提供的2013年2月23日借条、2013年3月6日借条、2013年4月16日借条、2013年4月24日借条,本金共计24万元,证实被告人占加山诈骗陆某21万元的事实。(九)李某提供的2013年4月10日借条,证实被告人占加山诈骗李某3万元的事实。(十)张某提供的2013年5月12日借条一张,证实占加山借款6.8万元;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证实2013年4月15日,该卡支取现金1.6万元。(十一)网站截图,证实被告人占加山在“帝宝大酒店”、“美高梅娱乐城”网站注册过。(十二)占加山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占加山向柏某、李某、陆某、张某借款的情况。(十三)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13日15时许,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十四)天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3日17时许,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天康医院将被告人占加山抓获。(十五)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陆某对被告人占加山的行为表示谅解。(十六)被告人占加山的供述,证实1、其诈骗柏某37.6万元。(1)2013年年初,其以做生意为由从柏某处骗了5万元;(2)2013年4月初,其谎称在山东开店急需用钱,从柏某处骗得3万元;(3)2013年4月中下旬,其虚构持有12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从柏某处骗得9.6万元;(4)同日,其又虚构炒黄金的事实,从柏某那里骗得10万元;(5)当天晚上,其又想以炒黄金的谎言从柏某那里骗10万元,但柏某不再相信,于是其就告诉柏某之前的钱都拿去赌输掉了,让他再相信其一次借10万元给其翻本,不然没钱还给他。柏某没办法就在第二天又给了其10万元。中间还过柏某3万元,现在还欠柏某34.6万元。2、2013年4月初,其骗李某说做LED生意缺钱,借了李某3万元,被其在网上赌博输光。3、2013年1月,其以丈人厂里要发工人工资为由,跟张某借了3.5万元。2013年4月初,其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借了张某1.5万元。2013年4月中旬,其骗张某说做了一笔生意,对方是用承兑汇票付的货款,其要找对方钱,跟张某借了1.6万元。其从张某那里一共骗过6.6万元,全被其在网上赌博输光。4、2013年2月,其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借了陆某5万元,并答应给他6000元利息。2013年的3月初,其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借了陆某3万元,并答应给他3600元的利息。2013年3月底4月初,其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借了陆某8万元,因其拖了很长时间没还,后来打了9万元本金的条子,9000元的利息。2013年4月中旬,其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借了陆某5万元,并答应给他1500元利息。其骗了陆某本金21万元,全被其在网上赌博输光。其诈骗钱财全部被其在“美高梅娱乐城”和“帝宝大酒店”玩“百家乐”输光。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加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占加山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赌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占加山取得被害人张某、陆某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占加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占加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占加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且将骗来的钱财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其本人无任何偿还能力,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占加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加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占加山诈骗所得赃款65.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唐仓代理审判员 解明星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梦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