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徐毅与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毅,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658号原告徐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原告徐毅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25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胶州市西部商贸区凯凯香港城A区三楼1单元301户套二住房一套于2013年7月29日办理房产手续时,要求代付被告应缴纳的国税地税款项共计18397.46元,后退回1397.46元,仍有17000元未退还原告。此外,自2006年10月29日原告入住后至2013年5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电费总计5862元(亦即5862度电),按照国家电价规定居民生活用电为每度应为0.54元,被告多收2696元,应退还给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垫付税费17000元、多收的电费26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刘凌云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