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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程亚南与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南,陈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980号原告程亚南。被告陈海平。原告程亚南诉被告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亚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海平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亚南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13年3月、4月向原告借款及信用卡款,合计人民币6,600元,言明于2013年5月10日归还。被告借钱后陆续还给原告800元,余款至今未还。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800元。被告陈海平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欠原告款项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有陈海平欠程亚南1,000元,信用卡帐5,600元,合计6,600元。定于2013年5月10日归还。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共计800元,余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5,800元尚未归还,应当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程亚南欠款5,8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辉东人民陪审员  陆炳文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广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