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韦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蔡丽红代理审判员 朱云燕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