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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韦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蔡丽红代理审判员  朱云燕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