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淇滨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肖永合与鹤壁市顺华美面粉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合,鹤壁市顺华美面粉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滨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肖永合,又名肖永河,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鹤壁市顺华美面粉厂。代表人张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合与被告鹤壁市顺华美面粉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永合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