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仲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盾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盾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仲字第0005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锦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武盾。申请人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3)681-3号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