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鹰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广华与被告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宋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华,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高广华。委托代理人李淑慧,系原告高广华妻子。被告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宋志瑞。被告宋志瑞。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广华与被告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宋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高广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高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高广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