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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冯杰、何璟与咸阳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何璟,咸阳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18号原告冯杰,男,汉族。原告何璟,女,汉族。被告咸阳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腾飞。被告王维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杰、何璟诉被告咸阳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杰、何璟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二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冯杰、何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另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咸阳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宾名下的存款6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保理审 判 员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