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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侯长华与唐建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华,唐建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3252号原告侯长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申,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建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侯长华负担。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