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侯长华与唐建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华,唐建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3252号原告侯长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申,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建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侯长华负担。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