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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谷某与张某、常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谷某,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某。再审申请人谷某因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一终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谷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财产部分的执行(抚养费部分除外)。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