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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玲玲与李其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玲玲,李其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31-2号申请人宋玲玲,居民。法定代理人宋军,居民。被申请人李其涛,居民。申请人宋玲玲与被申请人李其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供宋军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宋玲玲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宋军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