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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李光华,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确认李光华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光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光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