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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执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焯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北京依品传奇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焯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依品传奇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一中执字第1154-1号申请执行人焯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官塘开源道63号福昌大厦602A室。法定代表人许应佳,董事。被执行人北京依品传奇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F。法定代表人蒋樱,总经理。焯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北京依品传奇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1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依品传奇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万七千四百二十二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依品传奇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五十七元,应负担的执行费三千三百八十五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依品传奇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唐述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