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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迟铭铭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铭铭,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102号申请执行人迟铭铭。被执行人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颜国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青保劳人仲案字第9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8206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人民币3868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473元)。本案执行费473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青保劳人仲案字第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