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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建勋诉潘发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勋,潘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529-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勋。被执行人潘发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728号民调解决书受理执行陈建勋诉潘发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8963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未执行标的8763元。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