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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高燕与高福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高燕,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福清,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刘金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长峰,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与被告高福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高燕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吕旭礼审判员李庆红审判员王吉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谢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