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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4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牛×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04770号原告牛×,女,1985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亚鲁,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83男8月2日出生。原告牛×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飞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德成、周庆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代理人翟亚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通过上网聊天相识,火速裸婚,当年11月16日在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建立必要的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撒谎成性,还虚构事实,先后从原告父母处骗取10万元现金用于不正当的消费。基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让其悔改,但被告不予理睬,依然我行我素,对原告冷漠无情,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于2012年4月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现双方虽有夫妻之名,已无夫妻之份。为尽快摆脱这一荒唐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恳请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陈×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013年8月5日,被告母亲杨秀云报案称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后与杨秀云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询问/讯问笔录、走失人口登记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已结婚数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建设和谐的家庭。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丁 飞人民陪审员  李德成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