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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宗国与被告田胜洪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宗国,田胜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279号原告程宗国,男,1963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胜洪,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宗国与被告田胜洪合伙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程宗国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胜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宗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程宗国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正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