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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发展银行延长县支行与被告宜川县啊某某丰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薛某某、强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岳某某、卫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侯秀琴、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发展银行延行,宜川县某某丰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薛某某,强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岳某某,卫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中国某某发展银行延行负责人:郭某某,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被告宜川县某某丰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强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岳某某,男,汉族。被告卫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候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发展银行延长县支行与被告宜川县啊某某丰盛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薛某某、强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岳某某、卫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侯秀琴、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经和解,被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中国某某发展银行延长县支行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发展银行延长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发展银行延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发展银行延长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