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毕剑峰诉被告郭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98号原告:毕某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毕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迎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毕某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两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5月被告以儿子满月挪窝为由,将两个孩子抱回娘家与其分居。2013年4月原告曾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以后会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被告并未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行为,双方仍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毕峻名、毕峻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大额教育费凭票各半负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但考虑孩子年幼,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其却于2013年4月开始与原告分居。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13日生一对双胞胎毕峻名、毕峻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3月20日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份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子,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婚后因缺乏沟通,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亦应给被告和好机会,不应固执己见。今后,双方均应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珍惜双方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肩负起抚养子女的义务,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毕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毕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