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诉盘创洪、黄西芹、盘创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盘创洪,黄西芹,盘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住所地:新兴县。负责人陈锦星,行长。被告盘创洪,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黄西芹,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系被告盘创洪的妻子。被告盘德胜,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诉被告盘创洪、黄西芹、盘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31元,由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陈钦宇代理审判员 练 韵人民陪审员 覃晓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妙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