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变玲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变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24号罪犯王变玲,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变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1年3月8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5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变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变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变玲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3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