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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杜六与郑建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六,郑建楼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六,男,41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郑建楼,男,56岁,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杜六因与被申请人郑建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巴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六申请再审称,一、撤销巴市中院(2004)巴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其二姐杜爱玲与郑建楼签订赔偿协议无效;三、认可2002年12月16日谢怀利与郑建楼签订的协议。本院认为,杜六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海 波审判员 王飞林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