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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陈伦与璧山县双剑口水电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璧山县双剑口水电站。法定代表人:杨远高,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天明,璧山县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陈伦因与被申请人璧山县双剑口水电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谢 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