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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1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建波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波,祝涛,何娟,黄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052-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波,市民。被执行人:祝涛,市民。被执行人:何娟,市民。被执行人:黄江涛,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向被执行人祝涛、何娟、黄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娟于二O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与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317047。合同显示:被执行人何娟购买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菏泽市八一西街、重庆路东160米处颐和家园1号楼1单元10002号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0.47平米,每平米单价3267.1元,房屋总价款360916元,交款方式为分期��款。被执行人何娟于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向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购房首付款110916元,余款250000元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另查明,由于被执行人何娟未能办成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剩余购房款未向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菏泽日报刊登通告,解除了与何娟二O一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2031704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娟在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首付款110916元至本院账户。(附: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户名: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