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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易斗莲与康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斗莲,康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89-2号原告易斗莲,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委托代理人武荣耀,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农行职工。代理权限:1、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3、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刘元军,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华,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斗莲诉被告康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斗莲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斗莲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斗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易斗莲负担(己交纳)。审判员  梁东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占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