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31号上诉人邓土保与被上诉人新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土保,新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土保。委托代理人周德春,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王惠珍,理事长。上诉人邓土保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土保又以其与被上诉人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土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上诉人邓土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能辉审 判 员 李秋云审 判 员 魏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