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刑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张伟兴故意杀人罪,张伟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冀刑执字第1230号罪犯张伟兴,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以(2011)冀刑四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0月31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1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伟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赵向鸿审判员 齐志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锁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