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昌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丛波与姜玉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波,姜玉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495号原告丛波。被告姜玉梅。本院在受理原告丛波与被告姜玉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姜玉梅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奎友审判员  顾林林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