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丛波与姜玉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波,姜玉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495号原告丛波。被告姜玉梅。本院在受理原告丛波与被告姜玉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姜玉梅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奎友审判员 顾林林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