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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法执异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纪长海与丁国安借贷纠纷案外人张邦光提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长海,丁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异字第3号(2013)延法执异字第3-1号案外人张邦光(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延寿县。申请执行人纪长海(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业主,现住延寿县。被执行人丁国安(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业主,现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长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国安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长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丁国安在延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协议回迁商服楼房(现未建)一栋,面积为160㎡。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丁国安所有的在延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协议回迁面积为160㎡商服楼房(现未建)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13年11月14日案外人张邦光以被执行人丁国安在其处借款80万元,已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丁国安在延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协议回迁面积为160㎡商服楼房(现未建)置换前产权证号TEB700162的房屋抵押给案外人为由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该异议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邦光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邦光撤销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邦光撤销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 青审 判 员  吴铁军代理审判员  张艳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