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申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翟俊爱与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俊爱;刘伟涛;邢台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申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俊爱,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伟涛,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翟俊爱、刘伟涛为与被申请人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邢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俊爱、刘伟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确定存在伪造和篡改导致患者死亡的关键部分病历等事实。本案关键事实为:患者被用药物“咪达唑仑”后病情突发加重、直至最终死亡。但记录该关键和核心部分事实的病历被伪造、篡改,且缺乏合理解释。因此患者病历材料整体失去真实性,导致专业鉴定机构也无法依据该失真的病历资料,无法对案件做出过错分析和责任比例分析。因此最终未予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应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推定医院的过错并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申请人邢台市人民医院未提出答辩。本院认为,刘树新入住邢台市人民医院前头部摔伤严重,病情危重,且系院前死亡,其死亡未经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明,不能排除自身疾病的原因。基于邢台市人民医院在为刘树新静推咪达唑仑过程中存在有违常规的情形,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再审申请人请求邢台市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据不足。综上,翟俊爱、刘伟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俊爱、刘伟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汪义超审判员 郭宏平审判员 程东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