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荣军与被执行人张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荣军,张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侯荣军。法定监护人侯贵早。被执行人张留。申请执行人侯荣军与被执行人张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巳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在2011年11月1日前支付14517元;2012年2月1日前支付10000元;2012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侯荣军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自